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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29 16:03:00 浏览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冀人〔2007〕16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1]6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3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之前已发生的工伤,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在政府人事部门评定了伤残的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随在职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保健金标准同步调整,执行同一标准(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今后不再发文。

2、新旧伤残等级的套改参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规定执行。具体套改办法是: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3、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伤残保健金标准,于每年一月、七月分两次发给。发放的伤残保健金在各单位事业费的“其他费用”中列支,不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二、2006年7月1日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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