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厅 财政厅 税务局等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0﹞36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健全公平规范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全省工伤保险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收支平衡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经办管理服务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体系,适度均衡各市负担,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收支平衡,各市要确保本地区基金总体平衡;坚持分级管理,明确省与市的职责划分,各市承担本地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缺口分担,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建立基金管理良性循环机制;坚持绩效考核,强化预算约束,完善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支出控制责任制,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
在巩固现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费率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待遇支付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制度运行管理、缺口分担
和激励约束机制等内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一)完善费率政策
完善全省统一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全省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为,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0%、1.2%、1.5%、1.7%、1.9%、2.5%。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经办机构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拟订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案以下简称省费率浮动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本级和各市按照省费率浮动方案确定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确保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个别确实无法实现当期基金平衡的市,可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制定费率浮动方案,报省审核后施行。
建筑业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1.0%。
核定缴费。
(二)完善基金收支管理
1.完善基金收入管理。
省财政部门设立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不再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收入户,工伤保险待遇追回资金直接缴入各级经办机构支出户。
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
基金收入项目包括: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统一上收省本级和各市基金累计结余。
2020年底前的基金累计结余于2021年4月底前全部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2020年12月31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已签订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全额上解到省。
各市、县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子账户,在定期存款全部到期并上解后撤销。
3.完善基金支出管理。
自2021年1月起,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间,每月26日为工伤待遇结算日,通过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计算次月应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金额。
省经办机构按照省本级和各市上月缴入省级国库工伤保险费收入含滞纳金的95%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
每月10日前,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经办机构申请,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到省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省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到省本级和各市经办机构支出户。
各市经办机构在15日前按本月应支付额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
每月$日至20日各级经办机构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每月25日前,各级经办机构将本月实付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省财政部门据此记账,核算基金支出。
省在2021年初按省本级和各市2019年度平均月支出额一次性拨付3个月周转金至省本级和各市经办机构支出户。
以后年度,省本级和各市要确保年末周转金额度不低于当年2个月平均支出额。
省本级和各市上解的滚存基金结余和当期征缴收入的5%由省统一管理使用,除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储备金外,其余可用于对基金收支缺口的地区给予补助。
4.完善收支对账。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核对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核对除工伤保险费征缴外的经办机构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信息,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完善工伤预防费使用制度。
省本级和各市要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本年度周转金额度不低于2个月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本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的3%,编制本地工伤预防费预算草案。
6.完善工伤保险省储备金制度。
建立工伤保险省储备金,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省储备金总额度为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的30%,从省级统筹基金中提取,可以分年计提。
工伤保险省储备金单独记账,纳入省级财政专户。
(三)完善基金预算管理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机制,增强预算的科学性、严肃性、约束性,通过预算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进一步强化基金预算绩效考核,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将预算绩效考核列为工伤保险工作考核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实行省级管理,由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
各级经办机构合理确定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
省经办机构汇总各级收支情况,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收入预算草案会同税务部门编制。
经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批复各级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执行。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省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各级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
1.待遇计发基数。
涉及使用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待遇以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点,逐步将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过渡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内:20元/天/人,省外:35元/天/人。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设区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食宿费用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座头等席以下、火车卧铺软卧以下、高铁动车二等席、飞机经济舱,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
(五)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标准、法定时限、工作流程和文书内容及格式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购买服务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辅助工作。
省每年抽查一定比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案件。
各市按季度召开工伤认定鉴定疑难案例联席会、典型案例分析会。
工伤认定调查费支出按照不超过本地上年度工伤费征收总额2%列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六)完善制度运行管理
各市要按照省制定的工伤保险中长期覆盖面目标和年度覆盖面计划,逐级分解落实。
各市经办机构要对本地区参保缴费人数、享受待遇人数、缴费基数、基金收支、累计结余等变化情况进行分析,以短期预测和中长期精算为基础,汇总分析基金收支情况,评
估基金可支付能力,形成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测报告向省报送;对可能出现基金支付风险的,及时向省及当地政府报告。
建立省级统筹运行实时监测体系,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工伤保险基金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七)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制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绩效考核办法,将政策执行、扩面征缴、支出管理、基金安全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与省下拨资金挂钩。
对于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预算、未参保造成先行支付、违规认定工伤、工伤医疗费支出明显超出全省平均水平、发生套取基金等重大案件造成基金减收增支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
对于政策调整等造成的基金缺口,经省审核后,可由留存当地支出户的周转金和省级统筹基金共同负担。
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是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问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定期组织调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省级统收统支稳健运行。
二 提升服务水平。
统筹服务资源,充分发挥社会服务机构、银行等市场资源优势,拓展工伤保险服务渠道。
统一全省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现资源共享,合理布局。
精简办事环节及证明材料,优化服务流程,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系。
三 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逐项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推进省级统筹制度不到位影响基金安全完整的要及时严肃问责。
加强风险评估,健全内控机制,落实基金监督职责。
健全舆情引导机制,加强针对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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