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4〕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字[2013]91号,以下简称《意见》),同意和规范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程序和标准,现就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参保缴费基数和费率管理
(一)关于征缴基数。从2014年1月1日(含1日,下同)起,全省统一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各设区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下同)要切实做好本地区参保单位的基数核定工作,核定工作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二)关于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政策,由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在新的费率管理办法出台、基金完成上划之前,各市应在确保本地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暂执行本地原费率政策;为确保全省基金收支的平衡,各地费率一律不得下浮。
二、统一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在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过程中,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和法定时限、工作流程,以及全省统一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内容、格式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认定、鉴定、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之间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期限和可追溯的方式互相转递、送达文书档案。2014年起,建立工亡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工伤认定前向省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联席会和案例分析会制度。各市工伤认定调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暂按原统筹区政策管理使用。
三、统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201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标准。
为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各地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以2013年全省和各市社平工资为基点,按照就高原则,凡是高于全省社平工资标准的,仍按本地2013年度社平工资核定标准,直到全省社平工资超过本地2013年度社平工资标准。
新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实施前,各市仍按原统筹地区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经办工伤待遇计发业务。
四、提议管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2014年起,各地不再提取工伤预防费。已经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未经省人社、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原则上应当到经省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试点机构进行。
五、加快同意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切实抓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努力实现按照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管理经办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管理专网和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由省统一建设和管理。各市负责基础数据整理、网络环境、设施设备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照省统一部署,按时上线运行。
六、加快同意基金管理
(一)2014年继续维持市级统筹的基金管理模式,基金自求平衡。各市要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266号)的要求组织好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做好日常基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各项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扩面征缴,在自求平衡基础上,努力多扩面、多征缴,为时限基金的全省统收统支、保证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2014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暂不上解省。省级统筹实施前形成的基金结余属于省级统筹基金,上解后按照规定记为本地以后年度因基金短收或超支形成曲儿口的冲减指标;基金上解前,各市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基金结余,如需动用,须经省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从2014年起,各地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待基金上解省以后按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规定管理。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后,按照省制定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政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和省级集中部署的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
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是系全局、管根本、利长远的重大改革,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安排和部署推进省级统筹各项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我省工伤保险全面平稳顺利实现省级统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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