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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29 16:05:00 浏览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5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号)有关精神,现就提高我省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护理费的对象为,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前因公或因病伤残,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人事)部门评定了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后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的发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2009〕94号)的规定执行。

二、护理费的标准按照当地(户口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从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伤残评定为一级和二级的,月护理费标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执行;因战、因公伤残评定为三级和四级的,月护理费标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执行;因病伤残评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月护理费标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执行。职工户口所在地为省外的,按照石家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调整事业单位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所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审核表》并携带有关材料,省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各设区市、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护理费标准调整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做好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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