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5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号)有关精神,现就提高我省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护理费的对象为,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前因公或因病伤残,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人事)部门评定了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后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的发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2009〕94号)的规定执行。
二、护理费的标准按照当地(户口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从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伤残评定为一级和二级的,月护理费标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执行;因战、因公伤残评定为三级和四级的,月护理费标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执行;因病伤残评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月护理费标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执行。职工户口所在地为省外的,按照石家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调整事业单位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所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审核表》并携带有关材料,省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各设区市、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护理费标准调整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做好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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