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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显失公平,劳动者能否反悔?
作者: 来源:中国妇女 发布时间:2025-05-09 10:50:00 浏览量:

延误参保,公司自行赔偿

本该获得15.7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实际却只拿到2.7万元。2024年底,湖南武冈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认定一家建筑公司和冯云之间的工伤赔偿协议无效,最终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2022年10月,冯云经同乡介绍进入一家建筑公司,参加一项翻修工程的水电改造。刚工作了没几天,他便在工作时被水钻机搅伤。同事立即将他送到医院,建筑公司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他的身体基本恢复。

冯云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工伤,理应获得保险赔偿。然而,他是建筑公司根据工程需要临时雇佣的员工,双方当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购买的团体工伤险名单中,也没有加上他的姓名和信息。

建筑公司和冯云协商之后,在2023年1月签订了协议书,写明冯云知晓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双方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2.7万元。冯云作出书面承诺,表示今后不会再追究建筑公司的责任,不会以任何理由再次索要赔偿。签订协议之后,建筑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冯云出具了收条。

事后,冯云虽然能够正常生活,但由于受伤难以从事重体力劳动,严重影响了经济收入。经过亲友提醒,他了解到如果工伤达到一定伤残等级,保险待遇会相应增加。于是,他申请了工伤鉴定。2023年11月,经有关机构鉴定,冯云受到的人身损害构成十级伤残。


显失公平,协议归于无效

为了今后的生活,冯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他的申请。建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工伤参保名单,导致冯云难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支付保险待遇等流程需要一定时间,现实中存在受伤的劳动者“怕麻烦”或为了及时获得赔偿,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私了”的情况。

如果双方是自愿协商,且约定的内容合法合规,金额也不低于实际工伤保险待遇,协议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和冯云签订的协议书,发生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之前。此时,冯云对自身伤势、工伤赔偿的法定项目、赔偿标准等缺乏清晰认识。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仅为2.7万余元,远低于冯云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金额15.7万元。

建筑公司不仅减免了理应承担的责任,还通过在协议中约定“不会再追究建筑公司的责任”“不会以任何理由再次索要赔偿”,限制了冯云维护自身权益的自由,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属于无效协议。


立足鉴定,合理确定赔偿

法官表示,对于工伤“私了”的情况,《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劳动者主张该协议无效的,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后,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可予支持。”

2024年底,法院依法认定该协议书无效,判决建筑公司补足差额,再支付冯云13万元。法官提醒说,工伤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依然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协议事关劳动者的人身权益,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双方工伤“私了”很容易侵害劳动者权益。

法官建议,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已出、法定工伤待遇的项目及标准等事实清楚的前提下,经平等自愿协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确保工伤劳动者享受应有待遇,避免后续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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