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1年4月15日
河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的部署,扎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省政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非常重视。今年1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老工伤入统相关工作,并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做好老工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国有企业工伤人员数量大、生活较困难,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他们纳入统筹管理,从根本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即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二)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条例》实施前国有企业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省解决老工伤问题的经验和成果证明,老工伤问题解决得好的地区,因老工伤引发的各类信访案件明显减少。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工伤纳入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性,继续抓好纳入各项工作。
(三)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是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全面解决老工伤问题,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对各类新老工伤人员的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彻底解决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下来诸多历史问题的重大决策,对推动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省自2006年起着手研究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问题,截止到2010年底,已经累计将近11万老工伤人员纳入到了统筹管理当中,但是还有个别地区或特定群体工伤人员尚未完成纳入,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统一认识,切实提高自觉性,增强责任感,全面做好老工伤纳入统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努力保障和改善新老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按时完成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各项任务目标。
我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工作目标是:全省各统筹地区,通过基金调剂、企业趸缴、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资,确保到2011年4月底将我省全部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统筹管理;到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管理,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配套政策。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执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05号)政策规定,同时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新纳入统筹管理人员相关待遇经重新核定后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计发,纳入前的待遇不再补发。上述人员待遇重新核定时应综合考虑本人目前待遇标准确定后国家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情况;如调整后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是各地要在突出解决好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解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应参保用人单位存在的老工伤问题。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障老工伤纳入工作。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纳入后待遇支出增加等情况,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所需资金。一是对尚未参保的企业,统筹地区应督促其参保、缴费,并可视其需纳入的老工伤情况再一次行趸缴部分费用;二是对已参保企业老工伤纳入费用主要应通过基金调剂解决;三是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纳入费用主要通过基金调剂解决,同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四是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我省的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重点用于中央和中央下发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地方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及未纳入统筹的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改制前工伤人员)老工伤人员。
对中央给我省的补助资金我们将根据任务轻重、工作情况等综合评价,提出分配方案。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签订“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后一次性拨付到位,统筹用于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三)确保老工伤纳入工作进度。2011年4月底以前,将本地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完成全省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全省联查;2011年底前,将本地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将本通知明确纳入范围内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定方案。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老工伤纳入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明确资金筹集方式、来源渠道等具体政策,制定本地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求在4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备案。
(二)要及时安排拨付补助资金,抓好组织工作。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按规定由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规范管理,全部用于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要明确人社、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分工和责任,完善纳入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各环节的流程,保证工作平顺开展,确保纳入后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落到实处,努力维护纳入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三)为确保完成任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将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四部门将联合开展对全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资金使用和工作进度情况,同时,还要监督检查应当由企业支付待遇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该提高的提高,该补发的补发,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对不符合政策要求将予以纠正,对完不成进度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现的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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