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机械公司职工,公司在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4月起,王某被单位派至赞比亚长期出差,公司称2023年1月赞比亚某公司为王某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当地时间2023年4月5日10时许,王某在矿区处理矿机发动机故障时,被设备铲斗挤压伤至右腿,医院诊断为右下肢严重软组织挤压综合征等。2023年5月,王某提出回国继续治疗,后入住国内参保地某医疗机构1月余,国内医疗费花费3万余元。
2023年6月,王某向国内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后,先后两次到用人单位开展行政调查取证、行政调解等工作,用人单位拒不同意职工在国内申请工伤,人社行政部门综合全案证据出具认定工伤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行政部门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社行政部门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用人单位认为王某在国外参加工伤保险后国内工伤保险关系自动中止,人社行政部门不应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但本案中王某在赞比亚工作是受单位指派因工外出,其与国内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国内公司一直为其在国内参保缴费并发放工资报酬,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一直存续,而王某在国外工作的公司并不为其发放工资报酬。为充分保障国内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合法权益,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国内人社行政部门管辖、受理、认定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是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而赋予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停止缴纳国内工伤保险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为职工在国内、国外均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受理、能否认定工伤,实质是工伤认定管辖归属问题。本案给我们的启迪是派遣出境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制度尚需进一步规范。在具体工伤认定实践中国内国外双参保,职工在国外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应从劳动关系从属上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国内管辖,从而决定是否受理、是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的国内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12050.html
上一篇: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时间超48小时,能否认定工伤?
下一篇:在单位打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