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矫某,在校期间经学校联系到某公司实习,实习期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7月31日,其间矫某于2019年6月30日毕业。2019年7月26日9时许,矫某在某公司车间拆卸板件时砸伤脚趾。矫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行政部门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审查该学生实习协议书、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工资明细、受伤害事实证据等材料,依法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处理结果
某公司不服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某公司主张矫某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顶岗实习学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矫某虽在签订的学生实习协议期间受伤,但其受伤时已经取得毕业证书,双方之间的关系名为实习、实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矫某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和补贴达到该单位职工平均水平工资,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
在校生以学习为目的补充知识技能、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勤工俭学,或在校生与所在学校和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单位仅支付生活补助(而不是支付工资报酬)进行的实习,则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即将毕业的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按职工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的情形与以上情况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等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行政职能,要严格审核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避免或减轻工伤认定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诉累,从而提高工伤认定行政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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