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09〕3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省直(含省垂直管理)单位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
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劳鉴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进行鉴定的,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本人住院记录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材料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经初审后,转由省劳鉴办根据情况每月组织专家在定点医院进行鉴定。由于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在省定点医院鉴定的,到省劳鉴办委托的所在地定点医院或省专家组到本人所在地进行鉴定。
四、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20号)规定,申请鉴定人员每人每次交专家鉴定费400元,由省劳鉴办出具发票。按照规定专家鉴定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支付,被鉴定人在医院的检查费用按原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本人支付)。
五、自受理鉴定申请后,省劳鉴办在一个月内做出鉴定结论,在7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移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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