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院:加班费按基本工资加奖金等计算
来源:石家庄中院 发布时间:2026-01-06 浏览:次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民终12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泽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26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增,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该学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泰,该学校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曲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泽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因与上诉人马曲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泽培训学校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无须向马曲丽支付工资21900元、加班费920元、经济补偿金13102.25元;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马曲丽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16年9月1日前,系马曲丽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是1万元,另外1万元为项目预支分红,因马曲丽负责校区处于亏损状况,预支部分应予退还;2016年9月1日后,因被上诉人未履行出勤义务,按照要求应扣发10月、11月工资。二、马曲丽无实际加班事实,所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应支持。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马曲丽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金泽培训学校支付拖欠工资金额为61119元、加班费2758元、双倍工资差额118390元、经济补偿金13102.25元。二、判令金泽培训学校为马曲丽补交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的社保。三、一、二审诉讼费由金泽培训学校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马曲丽工资标准应当以每月2万元计算,金泽培训学校应支持拖欠工资61119元。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并非马曲丽不配合,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三、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照2万元计算,数额应为2758元。
金泽培训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工资21900元、加班工资1379.31元、经济补偿金13102.25元,共计人民币36381.56元;2、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补缴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的社会保险;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和仲裁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8日,原告马曲丽入职被告金泽培训学校处,岗位为副总裁,分管人资教学教务,2016年11月20日经双方协商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薪资待遇考核协议,原告马曲丽的岗位调整为总裁助理旗舰事业部负责人,直接上级李增总裁,区域校长负责工农路和二十三中校区,直接上级赵俊辉副总裁。该协议约定:考核时间2016.9.1-2017.8.31,基本工资10000元;享有23中工农路年经营利润分红的25%;全年分为三个阶段发放奖金,其中第一阶段2016.9.1-2016.12.31,每阶段业绩排名单个校区进入现有校区前十名,奖金10000元;保底工资:每月保底工资20000元,每阶段保底8万元,阶段工资保底,阶段次月发;人才引进奖金:招聘校长2000元,前后期副校长1000元,咨询经理500元。
2016年6月7日,被告金泽培训学校为原告马曲丽发放5月份工资16471元;7月19日分两笔分别发放6月份工资13700元和5000元,共计18700元;8月15日发放6000元,8月26日分两笔发放9400元和5000元,共计发放7月份工资20400元;9月19日分两笔发放11000元和5000元,共计发放8月份工资16000元;10月24日发放9月份工资11800元,2016年10月份和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20日的工资未发放。
另查明: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原告马曲丽的月工资为2万元,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月基本工资10000元,每月饭费报销800元,油补800元,保险补助每月1000元,共计12600元,阶段保底工资2万元(第一阶段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金泽培训学校已足额为原告马曲丽发放了2016年5月份、7月份的工资,尚拖欠2016年6月工资1300元、8月份工资4000元、9月份工资800元、10月份工资10000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20日工资6600元,共计21900元。
2016年10月3日,原告马曲丽加班一天,加班费为920元(10000元÷21.75天×2倍=92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马曲丽提供的名片、工号、工资银行流水、电子邮件记录、薪资待遇考核、10月份考勤表、微信记录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对原告马曲丽提供的聊天记录,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具有证明效力;对原告马曲丽提供的引进校长名单及证人证言,引进校长名单系其本人出具,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具有证据效力;对原告马曲丽提供的业绩排行榜,其中8月31日总业绩排行榜无法证明符合奖金发放条件,9月30日后期总业绩排行榜,系部分业绩考核,无法证明符合奖金发放条件。虽被告金泽培训学校对工资银行流水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虽被告金泽培训学校对10月份考勤记录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对原告马曲丽2016年10月3日加班一天的事实具有证明力。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马曲丽的月工资问题,原告金泽培训学校主张月工资10000元,每月预支分红1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马曲丽的月工资20000元,双方签订薪资待遇考核后,被告马曲丽在第一阶段截止前离职,一审法院对被告马曲丽主张的保底工资2万元不予采纳,应认定被告马曲丽自2016年9月1日开始工资为10000元,故原告金泽培训学校应给付被告马曲丽拖欠的工资21900元;关于被告马曲丽主张的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20日双倍工资差额118390元,因被告马曲丽入职时系被告金泽培训学校主管人资的副总裁,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曾向原告金泽培训学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原告金泽培训学校拒绝签订,故对被告马曲丽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马曲丽主张的加班费2758元,因被告马曲丽10月份月工资10000元,其于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故加班费为920元;关于被告马曲丽主张的经济补偿金13102.25元,原告金泽培训学校主张因原告马曲丽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马曲丽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定条件,其主张13102.25元,未超过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马曲丽主张的补缴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的社保,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关于被告马曲丽主张的奖金34000元,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符合奖金发放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泽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马曲丽拖欠的工资21900元;二、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泽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马曲丽加班费920元;三、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泽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马曲丽经济补偿金13102.25元;四、驳回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泽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泽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金泽培训学校主张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马曲丽月工资1万元,每月预支分红1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审认定月工资2万元并无不当。根据《马曲丽薪资待遇考核》内容可知,自2016年9月1日起,马曲丽基本工资为1万元,待阶段考核后,据实发放保底工资,因马曲丽在第一阶段截止前离职,一审法院据此对马曲丽主张2万元保底工资不予采纳亦无不当。综上,根据以上认定和工资实际发放情况,金泽培训学校应当给付拖欠马曲丽工资21900元。关于马曲丽主张金泽培训学校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本院认为,马曲丽入职时系金泽培训学校主管人资的副总裁,其对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较其他普通劳动者应更熟悉,平时员工的录用、考核及劳动合同的签订系其主要工作职责之一。马曲丽对其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过金泽培训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金泽培训学校拒绝签订,故马曲丽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2016年10月考勤统计表可知,马曲丽于10月3日加班一天。根据以上对马曲丽工资标准的认定,一审法院判令金泽培训学校支付马曲丽加班费920元并无不当。关于马曲丽主张的补交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的社保,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马曲丽、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泽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马曲丽承担1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泽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承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瑞祥
审判员 赵增志
审判员 许毅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瑾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