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正文

与同事吵架后病发离世,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鲁志峰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6-10-19  浏览:次

案情

郭某58岁,是某公司产品质检员,负责产品检测工作。薛某是该公司车间生产工人,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是不合格产品不计算计件工资。


2025年8月7日下午,郭某在对薛某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测后,确定3件产品不合格。此前,由于薛某生产的产品曾多次被郭某检测为不合格,薛某怀疑是郭某故意针对自己,于是便和郭某争吵起来,并且还骂郭某“不得好死”。

经同事劝说后,两人各自回到自己的岗位上。回到座位上后,郭某依旧愤懑不平,呼吸越来越不顺,动作也僵硬起来,随后瘫倒在座位下。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郭某在被送往医院后,医生经过诊断,发现其属于高血压3级极高危,且脑室积血、脑疝晚期。经过三天(63小时)的紧急抢救,郭某还是没能挺过去,不幸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郭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

郭某的家属认为,郭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气死”的,符合“三工”要素,遂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结论
人社局认定郭某死亡不属于工伤。郭某的家属遂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最终法院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结论。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简单来说,就是身体受到了外部事故的侵害,且不是自己故意或生病导致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上述规定,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有两种情形,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即死亡;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48小时的起算问题,《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郭某离世表面来看具备“三工要素”,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引发,但是究其死亡原因来说,不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而是自身疾病在一定的诱因下加重,进而导致死亡。并且,该突发疾病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但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已经超过了48小时。因此,郭某的死亡既不构成因履行职责遭受“意外伤害”的“认定工伤”情形,也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
首页
电话
短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