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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猝死”,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之争——张士谦、郭凯敏律师如何最终为工亡家属赢得“视同工伤”

作者:张士谦 郭凯敏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11-03  浏览:次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 行政诉讼 · 从“不予认定”到“视同工伤”,一场硬仗打了三年


一名水暖维修工,2023年12月9日16点22分完成公司安排的维修工作后,就在供热站旁边的房间内猝死。人社局认定其“下班后”猝死、不属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一次次告上法庭。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张士谦律师、郭凯敏律师代理工亡家属,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重新认定、再起诉、再上诉,最终在(2026)鲁01行终952号终审判决中,为工亡家属赢得了“视同工伤”的认定。

一、案情:一场“猝死”引发的认定之争
陶某(化名)生前是某公司的水暖维修工,日常从事水暖维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查明,水暖设施事故的发生具有偶发性,根据微信群内的派单与工作完成情况反馈记录,陶某的工作客观上具有工作时间不确定的特性,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上下班考勤记录。

2023年12月9日16点22分,陶某完成公司安排的维修工作后,在供热站旁边的房间内猝死。次日16时许,其妻子发现他半倒卧于房间的隔间中,呼之不应,经120检查,确认已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2023年12月12日,陶某之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2月23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陶某系下班后回到房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随之摆上台面:陶某在供热站旁边的房间内猝死,到底算不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二、律师的关键作用:三个专业判断

判断一|路径:不认工伤,就坚持诉讼,用行政诉讼撬动认定
工伤认定是行政程序,人社局“不予认定”的决定并非终点。陶某之妻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士谦、郭凯敏律师代理工亡家属,没有被动接受行政结论,而是推动案件进入司法审查,由法院对人社局认定的对错作出判断,而不是让家属在行政程序里空转。

判断二|核心论证:工作时间不确定、无考勤记录、事发房间具有值班室的性质
本案胜负的关键,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人社局一方认定陶某系“下班后”猝死。代理律师则抓住几处关键事实:水暖设施事故的发生具有偶发性,根据微信群内的派单与工作完成情况记录,陶某的工作客观上具有工作时间不确定的特性,公司也没有对其进行上下班的考勤记录——在此情况下,认定其系“下班后”猝死证据不足;其工作客观上具有工作时间不确定的特性、公司无考勤记录;事发房间具有值班室的性质。这一论证最终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认定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

判断三|持久战:多次博弈,回应公司一轮又一轮的程序抗辩
视同工伤认定作出后,公司并不罢休:先是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又在人社局重新认定后再次起诉、再次上诉,主张人社局“未保障其陈述、申辩及补充证据权利”“以司法判决替代行政认定”、混淆司法审查与行政认定的界限。张士谦、郭凯敏律师全程代理第三人,配合法院查明:人社部门在首次行政程序中已向上诉人送达限期举证通知并开展调查,公司已充分行使陈述、申辩、举证权利;生效判决作出后未出现新的案件事实,人社局无需重复调查。这一系列意见,最终在终审判决中得到法院全面认可。

三、结果:终审维持,工亡家属赢了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鲁01行终952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人社局“视同工伤”的认定最终站住了脚,工亡家属可以据此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从“不予认定”到“视同工伤”,这场持续三年的争议终于画上句号。

四、张士谦律师、郭凯敏律师的专业提示
1、工伤认定被“不予认定”不是终点,行政诉讼是翻盘的关键路径,别轻易接受行政结论;
2、“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要抓实质——有没有考勤、工作是否随时待命、事发地点是否具有值班室等工作场所性质,都是关键;
3、工伤认定程序长、环节多,时效和证据要全程盯紧,一步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


张士谦 律师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专注:工伤维权 · 劳动争议 · 保险合同纠纷
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真实办案经历撰写,当事人姓名已做化名处理,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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