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外出取快递,返回公司宿舍途中遇车祸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张士谦 来源: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2026-11-02 浏览:次
赵某系公司职工,公司为其提供位于厂区内的职工宿舍。2022年5月31日晚19时许,赵某下班后离开公司,前往公司附近的快递驿站取件,取完快递在返回公司宿舍途中,于某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案外民事生效判决认定赵某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2023年5月29日,赵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当日受理,并向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如认为不是工伤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反证据;公司书面回复不认可工伤并进行了举证。人社局经调查,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争议焦点】
赵某下班后外出取快递、返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点集中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赵某虽住公司宿舍、事故也发生在返回宿舍的路途上,但其外出目的是取快递这一个人事务,是否足以切断与“上下班”的关联,是人社局不予认定、两级法院均予维持的关键。
一审判决:取快递返回宿舍非以上下班为目的,不符合工伤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资格,作出认定决定系其法定职权;其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及送达均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程序合法。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赵某居住在公司宿舍,宿舍位于公司院内;其下班后离开公司取快递、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综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上诉:取快递返回宿舍属下班途中,应认定工伤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理由为:其系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2022年5月31日下班后到小区驿站取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符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人社局及公司均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取快递系个人事务非合理路线,不予认定工伤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居住于公司院内职工宿舍;其于下班后出公司拿取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途经路线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所受伤害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赵某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认定“上下班途中”受伤为工伤,前提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下班后顺路买菜、取快递、接送家人等个人事务,一旦偏离了“上下班”的目的,即便路线起止点仍是单位和宿舍,也很难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赵某住公司宿舍,取快递纯属个人事务,返回宿舍的路程法院未认定为上下班合理路线,结果就是不予认定工伤。
第二,“非本人主要责任”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赵某虽负事故次要责任(满足“非主要责任”),但仍因“目的不符”被排除在工伤之外,说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工伤认定结论,两者标准不同。
第三,住单位宿舍的职工尤其要注意:宿舍在单位院内,日常“出门—回宿舍”若无上下班目的,一般不落入“上下班途中”保护范畴。受伤后能否认定工伤,关键看当时出行目的是否与上下班相关,建议第一时间固定出行目的证据(如排班表、考勤、同行同事证言),避免因“目的说不清”而拿不到工伤待遇。
案号:(2024)津02行终163号
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撰写,当事人姓名已做化名处理,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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