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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层层转包的劳动者施工中受伤致截瘫,无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张士谦律师团队如何依据违法分包规则确认工伤认定

作者:张士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11-06  浏览:次

工伤认定纠纷 · 行政诉讼 · 违法分包


一名经装饰公司违法分包后进场施工的劳动者,在拆除施工中被坠落的横梁砸中腰部,造成腰椎、胸椎爆裂性骨折并致急性截瘫。此前的劳动仲裁与两审民事判决,均认定其与该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能否认定?装饰公司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工伤认定决定依法予以维持。


一、案情:违法分包下进场施工,劳动者被坠落横梁砸伤致截瘫


龚某(化名)从事拆除砸墙工作。2023年3月底,其经他人联系,至北京市朝阳区某别墅装修工地施工。3月31日中午,龚某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上方一根横梁坠落,砸中其腰部。


龚某伤情严重,经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胸椎爆裂性骨折、脊髓损伤、急性截瘫,并伴有多处肋骨骨折及腰大肌损伤。


龚某主张工伤时面临的主要障碍在于:案涉装修工程由某装饰公司承包后,该公司将“砸墙并运送拆除后建筑垃圾”的工作交予自然人李某,李某再联系龚某进场施工,龚某的工资由李某发放。龚某与该装饰公司之间,隔有李某这一层用工关系。


并且,龚某此前为确认劳动关系曾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民事诉讼,仲裁机构及两审法院均认定其与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通常理解,工伤认定所要求的“职工身份”前提似已不成立。


2025年5月,龚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17日,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龚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装饰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二、律师的关键作用:三项专业判断,厘清“无劳动关系”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张士谦律师团队接受龚某委托后,针对装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不能认定工伤”的主张,以三项专业判断逐一回应。


判断一:工伤保险责任独立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存在并不免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公司反复主张“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据此指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由该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换言之,此处承担责任的依据并非“劳动关系”,而是“违法分包”这一事实。


判断二:“拆除施工”属于建筑工程,公司“无需资质、不构成违法分包”的抗辩不能成立。公司辩称室内装修不属于建筑工程、拆除非承重墙无需相应资质。律师援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内容包含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即属违法分包。法院最终亦认定,公司关于“砸墙不属于建筑工程”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断三:因仲裁、诉讼被占用的申请时限,依法应予扣除。公司还主张龚某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一年时限。律师指出,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龚某自2024年1月起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扣除上述时间后,2025年5月提出的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时限。


上述三项判断层层递进,将“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争议焦点,转化为“违法分包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明确结论。


三、结果: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工伤认定予以维持


法院最终认定:在案证据证实装饰公司承包装修工程后,将砸墙及运送建筑垃圾的工作交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李某招用的龚某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依法应由装饰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虽然生效民事裁判已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但依据相关规定,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不因劳动关系不存在而免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均依法予以维持。一名在层层转包中受伤、又曾被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最终依法获得工伤保险保障。


四、张士谦律师的专业提示


1、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唯一前提。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即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仍可能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确认劳动关系所经历的仲裁、诉讼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的一年申请时限,劳动者无须因参与前述程序而顾虑申请超期;
3、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是同一主体。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并非其职工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张士谦 律师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专注:工伤维权 · 劳动争议 · 保险合同纠纷
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真实办案经历撰写,当事人姓名已做化名处理,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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