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调整202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26〕13号)
来源:福建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6-10-10 浏览: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202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6〕1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202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2893元、下限按照4579元执行。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上述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和职工因本次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6年12月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自本通知印发的次月起,全省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2893元、下限按照4579元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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