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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判决却拿不到钱,社保中心拒付抚恤金——张士谦律师如何帮工亡家属打完这场15年官司

作者:张士谦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10-29  浏览:次

工伤待遇纠纷 · 行政诉讼 · 十五年拉锯,把"纸面权利"变成"实际待遇"

一个人因职业病去世,法院判决厂主应当赔偿,可厂主早已人去厂空、无财产可执行。家属的救命钱,难道就这样落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张士谦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当用人单位赔不起时,还有一条路——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而这条路,张律师带着家属一走就是十五年,连打数场诉讼,直到2026年6月,法院最终判令社保中心按民事判决标准补足抚恤金差额29万余元。


一、案情:一场迟到了十五年的正义

死者王某(化名)早年在当地一家石雕厂做雕刻工,长期接触粉尘。2011年,他确诊矽肺(一种职业病)后不久便去世。2016年,其伤情被正式认定为工伤。家属先将石雕厂老板告上法庭。2018年,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老板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但问题是:老板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石雕厂也已注销。那纸判决,几乎成了"空头支票"。拿不到老板的钱,张士谦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转而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这是本案的第一个关键转折——救济路径从"找老板"切换到了"找社保"。


二、律师的关键作用:四个专业判断

判断一|路径选择:从"追厂主"到"社保先行支付"

当民事执行落空,多数家属并不知道还能找社保。张律师准确把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适用条件,把"执行不能"转化为"社保垫付",为家属打开了第二道救济之门。


判断二|法律论证:民事判决对社保中心有没有约束力?

社保中心一开始拒付较高标准的抚恤金,理由是"民事赔偿和社保给付是两套法律关系,判决管不到我"。张律师提出核心观点:生效民事判决是《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化、终局化认定,社保中心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服从司法裁判,不能以"公法、私法性质不同"逃避判决义务。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


判断三|精准算账:"本人工资"查不到怎么办?

死者确诊前12个月既没上班、也没缴费记录,"本人工资"算不出来。社保中心主张按"死亡年度社平工资×60%"发放;张律师指出正确做法:应按"确诊前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认定本人工资,再按30%发放抚恤金。一字之差,关系到29万余元的差额。


判断四|持久战:判决之后,还有执行

即便赢了(2024)冀0181行初15号判决,社保中心在执行阶段仍出具《情况说明》坚持低标准。张律师没有止步于"赢了判决",而是继续申请强制执行、再次起诉,把纸面上的胜诉一步步变成家属账户里的钱。


三、结果:法院判了,社保要补差

2026年6月8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2026)冀0181行初5号行政判决:社保中心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2018)冀01民终63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数额和标准重新审核支付,并补足已发放抚恤金的差额部分;案件受理费50元由社保中心负担。


四、张士谦律师的专业提示

· 遇到用人单位无财产、拿不到工亡待遇时,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主张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 拿着生效民事判决,可要求经办机构按判项标准足额核发、补足差额;
· "本人工资"查不到的,按确诊前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认定,而非倒推到死亡年度再打折。

张士谦 律师
专注:工伤待遇纠纷 · 行政诉讼 · 劳动维权
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真实办案经历撰写,当事人姓名已做化名处理,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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