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5 浏览:次
内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社保局、经开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告》分别公布了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内江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40617元。现就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6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
参保单位2015年度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省平工资60%的,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愿意按照60%进行保底的,可向社保局提出申请。
(二)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40%、50%、60%、70%、80%、90%和100%执行(附件2)。
(三)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6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100%执行(附件1)
(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三)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60%执行(附件1)。
用人单位1至7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
附件:
1.2016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2016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内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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