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使用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84号)
发布时间:2026-07-21 浏览:次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136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2020年度我市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7284元。
二、2020年度我市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下限可继续执行2O19年度相应标准3269元。
三、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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