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与姐夫(也是同事)有染,在值班室内被杀,是否算工伤?
作者:张士谦 来源: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2026-10-23 浏览:次
张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加油站工作的加油员,与其姐夫杨某在同一加油站工作。张某与其姐夫杨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家庭调解,双方承诺不再有瓜葛,后杨某情绪低落,并声称有轻生的念头。2015年6月13日晚8时许,杨某主动和同事调换夜班,到单位后在电话中反映因自己与张某的关系心情比较低落,并有不想活的心态。次日凌晨2时20分许,张某在加油站值班室内被杨某杀死,后杨某畏罪自杀坠亡。
2015年7月13日,人力资源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因申请缺少相关证据材料,于当日送达《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于2016年10月17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张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张某的丈夫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法并依法撤销。
刘某起诉:妻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杀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刘某诉称,其妻子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杨某杀害。杨某杀害张某的原因,因张某和杨某都已死亡无从考证,公安机关所作的调查了解也均是间接证据,或者是推断,不足为凭。没有任何人能证明张某和杨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杨某和张某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二人之间存在工作上的矛盾也是极有可能的。刘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并依法撤销。
人社局辩称,我局认定程序合法:2015年7月13日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因缺少相关证据材料,当日即送达《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2016年10月17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在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认定事实清楚:根据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和公安机关的《呈请破案报告书》,张某因与姐夫杨某之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家庭调解后杨某承诺不再与张某有瓜葛,后杨某情绪低落,并声称自己有轻生的念头。2015年6月13日晚8时许,杨某反常地主动和同事换夜班,到单位后在电话中反映因自己与张某的关系弄得心情比较低落并有不想活的心态。次日凌晨2时20分许,张某在加油站值班室内被杨某杀死,后杨某畏罪自杀身亡。我局认为,张某因感情纠纷被其姐夫杨某杀死,不符合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更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人力资源公司述称,刘某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否认定张某为工伤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一审判决:因感情纠葛被杀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了张某被杀案的刑事侦查卷宗。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张某的死亡原因系公安机关侦查得出的破案意见,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享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其依照工伤认定程序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呈请破案报告书》可知,张某因与姐夫杨某之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情感纠葛被杨某杀死在加油站值班室内。人社局据此认为,张某的死亡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更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刘某认为张某与杨某同在一个单位,二人之间存在工作上的矛盾也是极有可能的,但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法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因工作原因"。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并不当然构成工伤,还须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因感情纠纷、私人恩怨等与工作无关的原因,即使在单位内、上班时受到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虽在值班时间、值班室内遇害,但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其遇害系因与姐夫之间的感情纠葛,而非工作矛盾,法院据此支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对职工家属而言,主张"因工死亡"须围绕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仅以"死在单位、死在上班时间"为由,不足以支撑工伤认定。
案号:(2017)冀0791行初12号
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撰写,当事人姓名已做化名处理,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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