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烟台市中院、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5-27 17:13: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7月22日14时40分许,某公司职工刘某前往办公楼维修设备,在走到办公楼门口时突然停住脚步,左臂抬起痉挛,随即人在原地旋转突然以头触地摔倒抽搐。2021年7月22日,经烟台海港医院诊断为脑挫伤、颞部皮下血肿。2021年7月23日,用人单位提交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在调查取证阶段,用人单位提交了事故现场完整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2021年8月20日人社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处理结果
刘某不服人社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评析根据视频证据,刘某系先突发疾病而致眩晕旋转无法站立后摔倒受到事故伤害,刘某不仅存在疾病情形也存在事故摔伤的情形,但刘某的事故伤害经确凿的证据佐证是自身突发疾病导致的,而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要件,故不能认定为因工负伤。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明确界定了“事故伤害”和“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情形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法律适用中,工伤认定应当围绕工作原因开展。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主要因素,发挥核心定性的关键作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相对的工伤认定辅助要件,可用于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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