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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劳动关系的认定
作者: 来源:广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5-06-04 12:17: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李某系三年专科学制大专生,在最后一个学年经就读院校推荐到某木业公司定岗实习,岗位为接单员。实习期满后至正式毕业前,李某继续在某木业公司工作,公司对其进行排班,每月以“2300元+提成”计付报酬。某日李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父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某木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父母的请求。某木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木业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限制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主体资格。高校毕业生在完成毕业实习后,以就业为目的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备劳动关系建立条件的,应依法认定劳动关系:一是双方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固定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劳动者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用人单位自愿接受,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影响劳动合同效力的因素;三是不存在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形,如约定获得毕业证后成立劳动关系,而学生未取得相应毕业文凭等。本案李某与用人单位某木业有限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应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高校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非单纯的实习或勤工助学关系,应依法确认劳动关系,以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就业权益。该案例填补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过渡期的法律保护空白,避免因身份特殊被排除在劳动保障体系之外,对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维护公平就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对高校而言,应当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明确实习与就业的法律界限,避免权益受损。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学生身份为由规避用工责任,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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