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案例评析 > 正文
超出工伤保险目录部分而没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作者: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发布时间:2025-06-03 16:57:00 浏览量:

超出工伤保险目录部分而没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3日,张某到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2年9月8日,张某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后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四级,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某商贸公司为张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审核支付张某医疗待遇89,333.58元,剩余185,828.22元医疗费该中心以超出工伤药品目录为由不予支付,该部分费用亦未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后张某就此次工伤保险事故中未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停工留薪费等费用申请仲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审理中,双方就停工留薪费、住院护理费等费用项目、金额等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支付的医疗费185,828.22元的承担主体双方存在分歧。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某商贸公司向张某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津贴等费用合计221,830.22元。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医疗费185,828.22元、护理费6720元、生活津贴55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742元,共计221,830.22元。某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虽然现有法律对于超出工伤保险目录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来看,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不意味着免除用人单位所有的义务,且工伤责任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故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仍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主张的超出工伤保险目录范围之外的用药与治疗工伤之间存在明显的非必要性和非合理性。本案中,张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病危,彭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危病重通知书》《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对应急抢救中部分材料器械费用报销事项予以载明,张某的亲属予以签字同意,某县人民医院对张某进行了救治。而某商贸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张某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属于非必要性、非合理性费用,也未举证证明张某对该部分医疗费的产生存在过错,故某商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张某主张的医疗费用承担支付责任,故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于超出工伤保险目录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目前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确系普遍存在的现象。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工伤保险立法宗旨等优位层面考量,基于对社会工伤保险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大胆地”诠释社会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将超过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的医疗费用判令由用人单位承担,值得肯定。本案裁判不仅提示用人单位,社会工伤保险并不是全部用工风险的“免罪符”,用人单位应注重工伤预防,筑牢生产安全、职业危害的防火墙;还对促进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全面的救治和补偿,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12063.html
上一篇:工人在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受伤,谁担责?
下一篇:社保机构能否以用工单位违法分包为由拒绝向劳务人员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