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小时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6-03-05 浏览:次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粤行申3551号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事发当日值夜班,工作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20:00到2017年5月19日早上8:00。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显示,杨某某不存在请假经公司批准后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跟同事做好交接后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杨俊、杨六年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某某存在上述行为。在距离当晚上班时间已经过去9个小时、距离下班时间尚有约3个小时的情况下,杨某某于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等同于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见,对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以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为认定基础。
本案中,杨润清于2017年5月19日凌晨5时10分在上下班的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但杨润清在事发当日值夜班,工作时间为前一晚20:00到2017年5月19日早上8:00,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对李会青、王梓先、戴小甫、刘武安等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显示,杨润清不存在请假经公司批准后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跟同事做好交接后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并且杨润清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下班时间尚有约3个小时,杨俊、杨六年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杨润清是合理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
在此情况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认字(宝)[2017]第541108002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润清因交通事故受伤之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俊、杨六年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