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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主动放弃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劳动者是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发布时间:2026-03-07  浏览:

基本案情

孙家岭(系第三人丈夫)与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2006年8月23日7时许,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8时30分,人住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其家属于2006年8月25日放弃治疗,该日凌晨1点孙家岭死亡。


被告认为孙家岭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2006年8月23日8时30分,死亡时间为25日凌晨1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孙家岭的死亡情形视同工伤


法院认为

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事实。孙家岭的家属向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递交的拒绝治疗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书是医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不能体现患者的真实病情,在患者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的情况下,其亲属因感到生命无望而主动放弃治疗,对此,法律上并未禁止,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用人单位认为孙家岭的死亡是基于第三人主动放弃治疗的原因导致,没有事实根据。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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