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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参加答谢宴后再回家,出了车祸是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6-03-07  浏览:

案例索引: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行初5号


基本案情

陈艳的丈夫边疆系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机修中心职工,因其工友薛明军岳母去世期间,边疆、杨殿武等工友曾探望并给与礼金,为答谢边疆、杨殿武等工友,薛明军邀约杨殿武等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下班后到矿外1.5公里处的益民饭店聚餐,聚餐人员有薛明军、边疆、杨殿武、冯辉、王海龙、谢亮等十余人。21时30分许聚餐结束,边疆、杨殿武离开益民饭店骑自行车返回位于矿生活区的住处,在行至谢桥镇进井路五号桥南路段时,与一“江淮”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边疆和杨殿武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边疆与杨殿武死亡。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颖公交认字【2017】257号)认定,边疆和杨殿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2018年5月24日,陈艳到市人社局提出关于其丈夫边疆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边疆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上下班路线图等资料。2018年6月1日社人社局审查后予以立案。


2018年6月4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淮工伤证【2018】第10号),并送达给第三人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2018年6月18日,第三人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关于杨殿武、边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情况回复》。经审查,市人社局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201805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省人社厅提起复议申请,经审查,省人社厅于2018年11月10日作出皖人社复决(2018)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边疆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关键看其是否符合“在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规定了四种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包含三种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本案边疆系从单位返回淮南家中,其在益民饭店的就餐行为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就餐是否改变了下班的目的,系判断边疆聚餐后回家路上是否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关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日聚餐,是因边疆工友薛明军岳母去世期间,边疆、杨殿武等工友曾探望并给与礼金,为答谢边疆、杨殿武等工友,薛明军邀约边疆等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下班后到矿外1.5公里处的益民饭店聚餐。本案原告下班之后不是直接回家,该聚餐不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已经改变了下班的第一目的,故聚餐后原告回家路途不应属于下班途中。


故被告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立案、受理、调查、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对工伤认定程序原告无异议。省人社厅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对此亦无异议。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201805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裁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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