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突发疾病先回家再就医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发布时间:2026-03-07 浏览:次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基本案情
代秋燕系张海生之妻,张海生生前是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职工,从事汽车司机工作。2014年4月27日,因在单位值班时身体不适,于18点30分左右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到家后吃了止疼药感觉好些,就上床休息,代秋燕做好晚饭后因张海生已经睡着就没有叫醒他吃饭和去医院检查。次日早晨6点左右,代秋燕做完早饭后,发觉丈夫还没起床,仔细查看发现丈夫没反应,赶紧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6点4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张海生已经死亡。2014年5月29日,代秋燕就张海生死亡一事,向省人力社保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省人力社保厅受理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代秋燕。代秋燕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冀政复决(2014)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