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走回家途中摔伤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6-03-05 浏览:次
案例索引: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71行终505号
基本案情
万先波是第三汽车公司的司机,2019年6月8日19时左右,其在番禺区大学城档案馆路公交保养场下班签退后走路回家途中,行至北亭村憨豆超市门口因踩到不明物体摔倒致左脚受伤,经广东省中医院诊断伤情为左足第5跖骨骨折。2019年8月16日,第三汽车公司作为申请人向越秀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万先波受伤为工伤,并同时提交了工伤认定延期申请说明、工伤事故报告、劳动合同、路线图、房屋租赁合同、事故经过、证人证明、公交管理系统考勤记录、职工请假单、病历诊断等资料。
越秀区人社局于2019年8月16日受理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9年8月26日分别对万先波及第三汽车公司进行询问调查。调查中二者均确认2019年6月8日事发当天,因万先波对班同事请假,万先波临时被指派执行“单班中停”的公交车运行任务,万先波当晚完成签退后步行回家,行至北亭村憨豆超市时摔倒导致受伤。2019年9月18日,越秀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越人社工伤不认〔2019〕97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万先波受伤不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该决定书于2019年9月19日直接送达第三汽车公司。第三汽车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将该决定书送达万先波。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万先波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越秀区人社局经审查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万先波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驳回万先波的全部诉讼请求。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