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4〕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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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4〕37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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