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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

    发布时间:2026-02-24  浏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2008]4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请示中反映的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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