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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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1号 )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熟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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