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企业实习的学生因工受伤能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政函〔201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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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企业实习的学生因工受伤能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政函〔2011〕66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企业学习的学生因工受伤能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请示》(皖府法【2011】4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因工受伤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建议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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