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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祖坤诉重庆市巫山县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16号)

    发布时间:2026-02-24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赵祖坤诉重庆市巫山县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的答复

(〔2017〕最高法行他1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6)渝他1号《关于赵祖坤诉巫山县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两种情形。

此复。

201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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