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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时补缴社保后,社保应支付由其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6-03-02  浏览:

单位及时补缴社保后,社保应支付由其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澜沧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争议案


【案号】(2016)云0828行初10号


【裁判要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规定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最后期限,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时超过征收机关内部规定的月缴费截止日期,用人单位按征收机关要求于次月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不宜认定为“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追偿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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