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违反规定接受“宴请”后返程途中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6-03-02 浏览:次
职工在违反规定接受“宴请”后返程途中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江萍诉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号】(2018)苏1202行初15号
【裁判要旨】
职工在违反规定接受“宴请”后返程途中发生事故的情形,既不符合“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一般工伤情形,也不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工伤情形,受伤职工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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