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道行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判断
发布时间:2026-03-01 浏览:次
绕道行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判断——肇庆市鼎湖区宋图轩诉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广东华劲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案号】(2017)粤1203行初第10号
【裁判要旨】
审判实践中,绕道行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判断,可考虑从绕道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时间长短等因素加以判断。本案中,原告宋图轩在下班途中绕道到南江广场,然后再回归到正常下班路径回家,虽然交通事故地点是在其下班必经路径,但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距离公司仅2-3公里,原告骑自行车到达事故点只需要15-20分钟,但事发时已距原告下班有一个小时了,而且原告绕道也无正当理由,故认为原告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所受伤害不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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