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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范围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6-03-01  浏览:

“工作岗位”范围的认定——吴秀珍、邵斌诉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安市恒田织造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应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岗位”。因此,工作岗位的范围应比操作区域的范围大,包括为满足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区域。在工作岗位,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表明劳动者并非在工作,既然不是在工作,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作间歇用餐、休息是劳动者作为人必要的正常生理需要,是保证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必要条件。提供合理的用餐时间、休息时间也是劳动保护的基本需要,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间歇属于劳动时间,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段之外的工作间歇则不属于工作时间。


笔者认为,是否为工作时间,关键看其是否与工作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中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另外也要考虑到工作岗位因素,除非居住在工作单位,在工作单位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时间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就本案而言,恒田公司允许职工加班期间回家吃晚饭,而邵玉池死于其加班之后,属于工作时间。邵玉池在恒田公司宿舍公共浴室准备进食晚餐是为了满足人体正常生理需要以便进一步工作,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邵玉池的死亡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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