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交通损害赔偿后,还可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6-03-01 浏览:次
获得交通损害赔偿后,还可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王德香等五人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
【案号】(2015)凯行初字第42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职工与社保机构成立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受害人与侵害人形成的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两者是性质完全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因此,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也完全不一样,在获得交通损害赔偿后,还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依法支付相应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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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