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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18 10:18:00 浏览量:

淄博市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淄博市对工伤一至四级人员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调整范围是:在2011年12月31日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伤死亡人员(含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按照每人每月一级255元、二级245元、三级235元、四级22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公布2012年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242号)规定的基数调整,调整比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调整,孤寡老人或孤儿在增加90元或7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调整后的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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