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山东省 > 正文
滕州市提高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25 14:35:00 浏览量:

    滕州市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政策下发通知,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一级伤残津贴月发增加255元,平均提高20%,为历年调整增幅最大的一次。
 本次调整三项待遇的具体标准为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5元、245元、235元、225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枣庄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962元的50%、40%或30%确定;

    工亡职工供养的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市人社局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待遇提高手续。符合调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批。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统一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破产企业留守处或行办负责办理。

来源:滕州日报

2012年6月25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shandongsheng/2012-6/3549.html
上一篇:东营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
下一篇:滨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