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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请假程序虽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当时未提出异议,事后不能以未正式请假视同旷工为由将劳动者辞退
作者: 来源:杭州市中院 发布时间:2025-06-10 15:34: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郑某曾向K公司人事专员报备称其已联系好了医院,需要做手术。后郑某做手术并住院。K公司向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郑某未在系统中提交请假流程、连续3天旷工。郑某认为K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要求K公司支付赔偿金。K公司辩称郑某未按要求通过钉钉提交请假申请,应视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法院审理

郑某已就其需进行手术的事宜向K公司进行了报备。在K公司所称的旷工期间,郑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在郑某未正常出勤的情况下,K公司并未联系郑某了解相关情况,直接向郑某发送解除通知,未能尽到起码的审慎义务。因此,法院认定K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向郑某支付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亦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因患病需请病假,应按照规章制度提起请假的审批流程。但若劳动者已通过其他方式提前向用人单位报备,用人单位也未提出异议的,则此时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以劳动者形式上未履行请假手续则视同旷工为由径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认为劳动者旷工,应先联系劳动者了解情况、核实未正常出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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