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中午下班去吃午饭,在水龙头洗手时因为地面湿滑摔伤,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不乐意了,他们认为洗手不属于工作流程的一部分,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把当地人社局起诉到了法院。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
王红在株洲一家科技公司任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是车间生产线普工。上班期间的一天中午,王红从车间三楼下至一楼门口旁,准备在水龙头处用水清洗手上和身上因做工留下的污渍后去食堂用餐,途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随后王红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身体多处骨折。
此后,王红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由公司盖章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人社局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王红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让人意外的是,该公司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员工下班后无需前往水龙头处进行清洗,该行为不属于工作流程的一部分,并且水龙头不是该公司安装的,该水龙头处距离车间较远,且不属于员工正常工作路径的一部分。该公司还通过其他员工证实,王红去水龙头处洗手准备吃饭,是个人目的而非工作目的。该公司把某县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县人社局作为该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法院还认为,中午下班后到食堂就餐的行为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理需要并为下午的正常工作做准备,应看作是工作所需的一部分;且王红摔伤的时间属于其中午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摔伤地点为公司车间楼下,因此王红受伤时间和地点,尚没有完全脱离工作岗位,可视为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某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合法。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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