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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被精神病同事砍死,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申工社 发布时间:2025-07-17 17:42:00 浏览量:

一员工上班时被患精神病的同事砍死,市、区人社局皆认定工伤,公司不服,认为杀人动机系私人恩怨。对此,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张某在某娱乐有限公司担任水吧服务员。

2017年12月23日,张某在量贩KTV工作间制作水果拼盘时,被同事郑某用刀砍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张某父亲于2018年5月16日向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张某为工伤。

区人社局受理后开展相关调查,查明郑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已被强制医疗。区人社局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9年6月10日,市人社局经审查,作出维持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公司。

公司不服,认为张某的死亡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郑某杀张某是因两人的私怨,杀人动机不是工作原因。区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认定本案是一起故意犯罪的刑事案件,郑某的罪名是故意杀人,故张某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以及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判决:

人社局认定张某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上述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公司诉称张某被杀非因工作原因,而是由于个人私怨,依据不足,难以采信。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市人社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的职责。市人社局处理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区人社局提供的《强制医疗决定书》等证据,证明郑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已被强制医疗,故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郑某杀张某系因私人纠纷。区人社局认定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市人社局经依法审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复议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在上下班路上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满足3个条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伤原因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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