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冲是陕西某康复医院医生,并担任康复医学科副主任。
2017年2月9日下午,王冲因与护士阿玲协商其休假之事二人产生分歧,后阿玲行至王冲办公室门口,踹坏房门辱骂王冲。王冲追至过道挥拳相向,二人相互撕扯。
阿玲老公韩猛得知妻子被打后,纠集3个同伙于次日7时40分许,对刚进入医院大门的王冲进行殴打,后经司法鉴定,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2017年3月10日,医院向人社局申请认定,事由为王冲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因王冲受伤一案涉及刑事案件且尚未结案,人社局中止了该工伤认定程序。
2019年1月2日,医院提交了《刑事判决书》,人社局于当日恢复该工伤认定程序后调查认为,王冲被殴打受伤是阿玲丈夫韩猛的报复行为所致,受伤虽然与工作存在联系,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王冲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冲对该决定不服,向人社厅提起复议。
2019年6月6日,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王冲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王冲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但并非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冲所受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案中王冲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但并非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王冲先与同事发生口角,次日因同事亲属打击报复受到伤害,施害者亦因此被刑事处罚。王冲与施害者之间并无工作关系,其受到暴力伤害亦非履行工作职责之时,故其遭到报复受伤显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人社厅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冲的诉讼请求。
王冲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我遭受伤害的起因是与阿玲就休假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是工作原因。我作为科室主任,有对科室人员管理的职责。履行工作职责不必然导致受到伤害,但是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我一定不会受到伤害;我虽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不能因此否认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人社局答辩称,王冲所受到的伤害虽然与其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即起因是因工作与同事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并不能必然导致其受伤的事实发生,其受伤直接原因是王冲动手打人(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致韩猛报复所致,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直接受到的暴力伤害不同,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医院文件《关于王冲、阿玲二人打架一事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及法院《刑事判决书》均能证明王冲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二审判决:王冲被打属于前日因休假产生分歧的延续,应当认定工伤
二审查明,《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为护士阿玲因请假与科室主任发生口角,后被王冲殴打。阿玲之夫韩猛得知其妻被殴打,于当晚联系王某等人给其帮忙助威。次日晨7时40分许,韩猛等人在医院停车场汇合等候王冲,当王冲上班进入大门后,韩猛等人迎上去对王冲进行殴打。
二审法院认为,王冲系医院医生,并担任康复医学科副主任,一岗双责,其与护士阿玲既有医护配合、又有行政管理的工作隶属关系。2017年2月9日下午,王冲因与护士阿玲协商其休假之事二人产生分歧,后阿玲行至王冲办公室门口,踹坏房门辱骂王冲。王冲追至过道挥拳相向,二人相互撕扯。次日晨王冲上班刚刚进入医院大门即工作场所时,受到阿玲配偶的暴力伤害,虽然阿玲在2月10日并未亲自实施加害行为、以及刑事判决已对直接加害人进行刑事处罚,但王冲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保部门在没有证据排除非工作因素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工伤。
关于王冲于2017年2月10日所受伤害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要素规定。王冲与阿玲及家人素无个人恩怨,依然属于前日因休假产生分歧的延续,王冲的行政管理行为符合 “履行工作职责”的状态要求。人社局抗辩韩猛报复系个人行为、履行工作职责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医患关系为限均缺乏理据。
关于王冲在处理与阿玲休假问题过程中行为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本案中王冲虽被行政处罚(未执行)但针对的是2月9日与阿玲的冲突,2月10日遭受暴力伤害并无《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列举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如犯罪、醉酒及自残等行为存在,人社局关于王冲有过错故不予认定工伤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号:(2020)陕71行终58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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