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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05 12:04:00 浏览量: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朔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四部门制订的《朔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朔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监察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1号)文件精神,201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现结合朔州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 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从朔州市实际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链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 2011年4月30日前,将全市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10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 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
(一)将全市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以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全市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一级至六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同步将其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伤残津贴可按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时不降低老工伤人员在企业执行的伤残津贴掌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不低于同级别工伤最低伤残津贴核定,生活护理费以不低于我市同等护理费核定。供养亲属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与我市供养亲属享受同等抚恤金待遇。
三、 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 资金筹集
  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企业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企业一次性趸缴所需费用的20%,剩余的80%暂由基金负担。
  2、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可在其参保的同时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老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高的企业,企业可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企业一次性趸缴老工伤所需费用的80%,剩余20%暂由基金负担。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按照省方案安排,除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外,对解决老工伤问题任务重、统筹负担有资金缺口的,市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4、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无力支付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6:4比例补足缺口。
  5、为确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资金有缺口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二)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县区上报的“未纳入统筹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1-6级老工伤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数”等情况分配。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区解决老工伤问题的任务和负担困难程度等情况分配。
  (三)资金到位
  市级财政在收到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拨付各县区,经办机构,专款专用。
四、实施步骤
  (一)2011年5月,各县区要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各自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时间进度及资金筹集办法等,于7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朔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备案。

     (二)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2011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核定并支付待遇。
     (三)2011年11月底前,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登记、纳入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定、支付待遇。
  (四)各县区应于2011年8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分两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企业户数、老工伤人员数、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数、企业趸缴数(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数)及县区政府投入资金数等情况(见附件),报送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未完成伤残等级鉴定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申请鉴定工作。要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后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工作。
  (二)做好基础工作。一是做好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按照《关于建立老工伤人员数据库的通知》(晋医险〔2011〕4号)要求和统一格式,市、县要分别建立老工伤人员数据库。二是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关于报送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情况》(晋医险〔2011〕3号)要求,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三是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责任,完善业务流程,做好审核、登记、待遇支付等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全市要抓住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即将实施的机遇,与解决老工伤问题相结合,下大力气同步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统筹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工作。
  六、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市人民政府成立以韩忠荣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沟通联络相关部门、数据统计、指导督促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老工伤人员的确认、鉴定、审核纳入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结算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尽快帮助监管的企业为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市监察局全程参与,对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为保证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监查,明确责任,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到位,企业老工伤人员按时纳入。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紧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要求,用好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七、监督检查
  朔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及各县区补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区,市人社、市财政将视情况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对虚报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数或纳入统筹管理情况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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