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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05 12:09: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信阳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人社工伤(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财政局        信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阳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信阳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信阳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河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豫人社工伤〔2011〕6号)要求,结合信阳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2011年9月底前,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老工伤人员范围及待遇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
     1、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的工伤(亡),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原企业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
     老工伤人员待遇坚持“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其待遇标准按信政办〔2008〕177号文件执行。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老工伤人员待遇按发生时的政策标准执行。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四、资金筹集及参保纳入方式
     (一)资金筹集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市、县区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二)参保纳入方式
     1、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老工伤人员按以下标准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企业趸缴费用=老工伤人员人数×(乘)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乘)系数3
     2、企业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尽快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纳入统筹时,由企业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企业趸缴费用=老工伤人员人数×(乘)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乘)系数5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按以下渠道解决:(1)目前尚有资产的,应变现资产一次性趸缴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缴费标准为:企业趸缴费用=老工伤人员人数×(乘)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乘)系数10;(2)已无任何资产变现的,县区属企业经所在县区人社、财政、国资、监察四部门初审后,市属企业经原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财政、国资、监察四部门审定确实无缴费能力的,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资金的分配及使用
     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委签订的《协议书》的要求进行分配使用。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时拨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企业趸缴的资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筹集的资金不再划转,直接按规定使用。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准备阶段
     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彩贤同志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抽调1~2名同志组成信阳市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李建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参照市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实施阶段
     1、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
     比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与市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的做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2、制定工作方案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对工作目标、资金筹集和使用、工作步骤和安排、工作要求、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做出具体规定。各县区的工作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备案。
     3、审核登记
     各县区要对按《关于印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人社〔2010〕44号)调查出来的工伤人员资格进行逐人审核登记,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如关闭破产文件等)。调查中有漏报的,此次一并审核登记;上报虚假材料的,要严肃处理。
     4、纳入统筹
     2011年9月底前,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破产的中央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12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将对各市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县区解决老工伤工作进度、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本级和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迎接省、市的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老工伤问题积累时间长,跨度大。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国务院决策精神和人社部发〔2010〕1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一)认真履行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切实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特别是对已关闭破产企业未纳入统筹保障老工伤人员的资金支持,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二)做好政策衔接
     各地要认真分析不同时期相关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变化,结合本地老工伤人员待遇情况统筹兼顾,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逐步实现新老工伤的统一规范化管理。
     (三)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8号)要求,努力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等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凡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自2011年10月起,各县区每月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报送本县区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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