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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05 11:37:00 浏览量:

鹤壁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鹤人社工伤〔2011〕2号

关于印发鹤壁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鹤壁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鹤壁市监察局

二О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2011年10月底前,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老工伤人员范围

(一)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的工伤(亡),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原企业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四、资金筹集及参保纳入方式

(一)资金筹集原则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参保纳入方式

1.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企业已按我市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未间断缴费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统筹管理,企业不再趸缴费用。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趸缴费用后,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企业趸缴费用=老工伤人员人数×10000元×3(系数)

2.截止本文下发之日,企业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其尽快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纳入统筹时,企业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趸缴费用后,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企业趸缴费用=老工伤人员人数×10000元×5(系数)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4.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工伤保险费用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五、资金使用

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上级补助奖励资金、市县(区)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拨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企业趸缴的资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筹集的资金直接按规定使用。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准备阶段

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2011年6月)。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海章同志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各抽调1-2名同志组成鹤壁市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统筹管理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董春根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实施阶段

1.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2011年6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局、监察局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2.报名登记和档案初审(2011年6月)

各县区要对按《关于印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0〕3号)调查出来的工伤人员资格进行逐人审核登记,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如关闭破产文件等)。按照《关于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鹤人社工伤〔2010〕2号)文件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报名登记、档案材料审核工作。各区对符合要求的,填写《鹤壁市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审核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中有漏报的,此次一并审核登记。上报虚假材料的,将严肃处理。3.审核确认(2011年6月)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4.参保缴费(2011年7-10月)

各县区通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企业趸缴费用标准分别到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

5.享受待遇(2011年7-10月)

自企业参保缴费的次月起,老工伤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老工伤人员待遇坚持“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自查和迎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2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局、监察局将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政策的做法予以纠正,督导工作进度。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区,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对上报虚假材料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老工伤问题积累时间长、跨度大,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国务院决策精神和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一)认真履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本级财政需要负担的补贴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统筹管理办公室负责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老工伤人员资格进行确认。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按规定保证老工伤人员及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做好政策衔接。统筹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分析不同时期相关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变化,结合我市老工伤人员待遇情况,统筹兼顾,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逐步实现新老工伤的统一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等参保工作。由财政负担工资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对往年欠费开展专项清欠活动,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市、县财政部门对清欠活动提供必要经费支持。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自2011年6月起,每月13日前各县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局、监察局报送本县区工作进展情况,统筹管理办公室每月通报工作进度。统筹管理办公室每月15日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报送我市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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