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18日,营业范围为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咨询等,未设立工会。2023年3月14日,赵某与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该公司。入职后,因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未给赵某安排公务用车,双方协商将赵某的私车用于工作即私车公用。2023年4月23日,赵某向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发短信,以其父亲病重为由向刘某请假。同日,刘某以赵某未按公司文件要求提交汽车加油费证明材料等为由,以短信通知方式决定开除赵某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认为,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以手机短信方式径行开除员工的行为,程序和实体上严重违法,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经仲裁程序后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向赵某支付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1200元。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向赵某支付赔偿金208332.3元。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系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单方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故本案应审查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单方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规定的立法旨意是如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尚未成立工会,可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充分保障职工权益。本案中,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在决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前,应当履行一定的通知告知义务,即使如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所述,公司没有成立工会,公司也应当通过变通的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听取当地工会组织的意见,但是其法定代表人通过短信方式直接开除赵某,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就径行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遂判决重庆某工程咨询公司向赵某支付赔偿金208332.3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障工会监督作用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慎重行使其解除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先行通知工会。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工会监督作用发挥,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如何履行通知义务,进行了释法说理和规则明确,引导用人单位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其通知义务,有可能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之风,不利于工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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