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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到电动三轮车伤害 认定工伤(一)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9 22:02:00 浏览量:
上下班途中受到电动三轮车伤害 认定工伤(一)

案情介绍:

李石(化名)系某石化公司职工。2006年6月15日18时20分左右,李某下班后骑自行车行至一路口时,被从交叉口行驶出来的一电动三轮车撞到,经医院诊断为:左侧尺骨骨折,桡神经深度损伤。9月21日用人单位向当地的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李某为工伤。

劳动局经过调查审查核实,确认了李某的受伤事实,但对李某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电动三轮车不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中,不属于机动车,并没有纳入公安部门的机动车登记制度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电动三轮车不能因为未列到目录中就认定不属于机动车,现在电动三轮车的标准和规格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再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有关部门也认为对电动三轮车应按照机动车处理,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保障局研究认为,第二种意见是从我国目前和将来机动车的发展趋势以及电动三轮车肇事的案例判决中分析而得到的。经过对两种意见的综合分析,判断、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例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公车重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经查实,肇事车系山东某市生产的:“宏迪”牌电动三轮车。其重量为370公斤,最大载重量250公斤,最高时速≤30公里,车总长3.3米,车斗尺寸为:1.8m*1.1m*0.4m,以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该车既可以供人员乘用,也可以用于运送物品,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规定的,而不符合其关于“非机动车”规定。

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目前尚存争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显著区别是其驱动方式,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是以让人力或蓄力为驱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如果该机动车不符合该标准的就远远超出了非机动车的范围,理应认定为机动车。

因此,电动三轮车其性质属于机动车,但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上道路行驶的”一种合法的机动车,将受伤者认定为工伤,既保护了职工的合法利益,也符合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建议在以后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对机动车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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