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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法律网质疑“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9 17:23:00 浏览量: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质疑“48小时”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从立法的实践来看,以精确到“小时”来规范权利义务的条文,多为在程序法中为避免当事人受公权力侵害而设,如《刑事诉讼法》将传唤时间限制在12小时内等。作为劳动法领域的实体法,精确到“小时”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引发不少的麻烦:因为只要超过“48小时”就不会认定为工伤,所以,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过有些家属害怕不能认定为工伤,在48小时内提前放弃救治;更有某些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救治,拖过48小时,以此规避责任。

从立法的逻辑考虑,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精确条款”,却未规定“除外条款”,未免有些欠科学。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从众多的咨询及代理案件中发现,工作中,“突发疾病”的多为高血压、心脏病等导致的脑出血。而医治这种疾病,依现今的医疗水平,“呼吸机”几乎可以轻松的“维持”生命48小时以后,从众多的咨询案例中也证实了这一点。我国也没有关于“脑死亡”的医学标准,更没有关于“脑死亡”的立法。对于因“呼吸机”延续的毫无意义的生命历程超过48小时,而剥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造成了社会不公。

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博弈实践来看,用人单位更是经常利用“医院需病人家属同意后,才能放弃抢救”为由,试图推脱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放弃或拒绝治疗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遇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熟悉医疗行业的操作规程的,就难免是非不分了。

综上,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在此,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科学性提出质疑,希望尽快对此条款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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