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关于统一执行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桂税函〔2018〕113号 ) )
发布时间:2026-06-06 浏览: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统一执行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桂税函〔2018〕1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统一全区税收管理工作中相关数据的口径,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现将2017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予以公布(附件1),全区税收管理工作中涉及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
此前各市未按此工资标准计算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可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对多缴或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1.广西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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